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 101 年 12 月 27 日)
第22條
工業銀行之設立,應委託銀行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立專戶存儲。

前項專戶存儲之股款,於開始營業前不得動支。但於取得設立許可後,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發起人或創立會選出之董事及監察人全體同意,就發起人所繳股款 範圍內購置營業上必要之固定資產及支付開辦費者。

二、取得公司執照後,運用於中央銀行規定之流動準備資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