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 86 年 08 月 15 日)
第6條
本準則施行前已在任之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不適用第三條、第四條之 規定。但於本準則施行後,發生第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由漁會依前條 第一項規定另提報具備資格者充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