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103 年 01 月 28 日)
第8條
本辦法稱催收款,指經轉入催收款科目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

凡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科目。但經協議分期償還 放款並依約履行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