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103 年 01 月 28 日)
第6條
信用合作社依第二條及前條規定所提列之損失準備、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 準備,經主管機關或金融檢查機關 (構) 評估不足時,信用合作社應立即 依主管機關要求或金融檢查機關 (構) 檢查意見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