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103 年 01 月 28 日)
第12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應經理事會之決議通過,並通知監事會。但經 主管機關或金融檢查機關 (構) 要求轉銷者,應即轉銷為呆帳,並提報最 近一次理事會及通知監事會備查。

前項規定,如其於授信或轉銷呆帳時,屬於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金額以上之案件 (包括利害關係人擔任授信保證人 及擔保品提供人之案件) ,應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之出席及出席理事四分 之三以上之同意,並經全體監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