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103 年 01 月 28 日)
第10條
逾期放款經轉入催收款者,應停止計息。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催理,並 在催收款各分戶帳內利息欄註明應計利息,或作備忘紀錄。逾期放款未轉 入催收款前應計之應收利息,經評估可收回仍未收清者,得連同本金一併 轉入催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