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 106 年 05 月 22 日)
第9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得投資股票。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得投資於其所屬銀行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 人之公司所發行、承兌或保證之有價證券。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投資有價證券,應與其所屬銀行投資有價證券金額合計 ,不得超過金管會對其總行所規定之限額。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檢附經其董(理)事會(或其總行授權單位或人員) 同意得投資之外幣有價證券種類、總投資限額及對同一發行人所發行有價 證券投資限額之文件,向金管會申請核准,並應依核准內容辦理;其修正 時,亦同。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依前項規定訂定之外幣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經金管 會核准後,視為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款所指主管機關所定之種類及 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