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 106 年 05 月 22 日)
第7條
外國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盈餘之匯出,於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帳列盈餘 併入該外國銀行在我國分行盈餘,向金管會申報後始得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