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 106 年 05 月 22 日)
第5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金管會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 :

一、開業。

二、變更重大營運政策。

三、發生或可預見重大虧損情事。

四、發生重大訴訟案件。

五、發生違反本條例或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情事。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應事先申報;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應於知悉 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五日內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