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 106 年 05 月 22 日)
第10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遵循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主管機關所定應取得 或驗證之文件、資料或資訊(如附件)、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 聯合會所定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及國際金融業 務分行接受境外客戶開戶暨受託投資信託商品自律規範等規定,確實辦理 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發布之條 文施行前既有客戶,應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重新辦理確認客戶 身分程序並檢討其風險程度等級,但有下列情形時應立刻辦理之:

一、對客戶資訊之真實性有所懷疑,如發現該客戶涉及疑似洗錢交易,或 客戶帳戶之運作方式出現與該客戶業務特性不符之重大變動時。

二、客戶身分資訊定期更新屆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