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經理人應具備資格 ( 104 年 09 月 04 日)
第11條
信用合作社經理人不得有第七條所列各款情事。

第12條
信用合作社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 信用合作社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於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 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 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副總經理 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金融專業知識或經營銀行之 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者。

擔任信用合作社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者,其資格應事先檢具有關文 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第13條
信用合作社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總分社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 具備良好品德、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於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 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 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副經理以 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金融專業知識或經營銀行 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者。

第14條
現任總經理 (含代理) 與理事主席 (含代理) 或監事主席 (含代理) 不得 由其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同時擔任。

第14-1條
信用合作社理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 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負監督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