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附則 ( 104 年 09 月 04 日)
第51條
信用合作社現任經理人升任或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充任者,應具備本辦法所 定資格條件,其不具備而升任或充任者,當然解任。

第5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六月十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