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總則 ( 104 年 09 月 04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信用合作社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主席、監事主席之資格條件及其 選舉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及總分社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 人之資格條件及聘任,依照本辦法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 法令之規定。

前項之選舉一律採投票方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