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就任及解任 ( 104 年 09 月 04 日)
第47條
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主席或監事主席之辭職,除章程另有約定外 ,應以書面向信用合作社為之,並即生效。辭職後不得在同一任內再行當 選原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