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就任及解任 ( 104 年 09 月 04 日)
第42條
信用合作社新當選理事、監事之首次理事會、監事會,應由原任理事主席 或監事主席於選舉紀錄報經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備查後十日 內通知並開會。

原任理事主席或監事主席逾期不召集首次理事會、監事會時,由得票數最 多之理事或監事召集之,得票數最多者亦不召集時,由二分之一以上當選 之理事或監事連署自行召集之,且均應報請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