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就任及解任 ( 104 年 09 月 04 日)
第41條
新當選之理事、監事於召開首次理事會、監事會三日前,未依前條規定辦 理者不得就任,由信用合作社通知候補者或選舉次高票者遞補。遞補者於 信用合作社通知遞補後,應於就任前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

理事、監事於任期內發生個別認繳股金少於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數額者,當 然解任,並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註銷其相關登記;其設有 候補者,由信用合作社通知候補者遞補。遞補者於信用合作社通知遞補後 ,應於就任前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