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當選 ( 104 年 09 月 04 日)
第37條
理事、監事選舉結果揭曉後,信用合作社應將當選者符合第六條、第九條 、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影印加蓋與原件相符之章戳,列 冊置於總社,供社員本人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