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當選 ( 104 年 09 月 04 日)
第36條
信用合作社於選舉結果揭曉後,應當場將當選人姓名及當選票數作成紀錄 ,於七日內報請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