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當選 ( 104 年 09 月 04 日)
第35條
社員代表、理事及監事之選舉,信用合作社應當場宣布並揭示當選人及候 補人名單,其符合第九條所列資格者並應註明。

當選人及候補人不以在場者為限,其如當場聲明退讓者,視同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