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社員代表候選人應具備資格 ( 104 年 09 月 04 日)
第3條
社員代表候選人應具備下列各條件:

一、入社滿二年以上者。但因改組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曾任本社社員代表者。

三、過去一年認繳股金維持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或過去一年內在本社之存 款額,經扣除以存單質借後之淨額,其每日餘額最少達新臺幣五萬元 者。

四、符合本社章程規定條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