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施行細則  ( 91 年 08 月 27 日)
第7條
本法所稱資本、資本總額及資本全額,除第二十四條所稱資本不限於實收 資本外,其餘指實收資本。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銀行,於收足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資本全額 後,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