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 89 年 10 月 27 日)
第7條
臺灣地區銀行經香港或澳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分支機構、子銀行或接 受存款公司者,應檢具下列事項相關文件報經財政部准予備查後始得正式 設立:

一、香港或澳門金融主管機關之核准函。如已核發營業執照者,並應檢附 執照影本。

二、香港或澳門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

三、預定設立日期及詳細地址。

四、負責人姓名及其學、經歷資格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