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 89 年 10 月 27 日)
第5條
臺灣地區銀行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有事實顯示有礙 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政府政策之要求者,財政部得不予許可;經 許可者,財政部於必要時得廢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