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 89 年 10 月 27 日)
第4條
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財 政部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 。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營業計畫書。

四、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暨營運管理及績效考核辦法。

五、其他財政部規定之資料或文件。

前項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者,得免附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申請設 立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以外之子公司者,得免附前項第四款文件。

第一項申請之許可,財政部應洽商中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