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 89 年 10 月 27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包括代表人辦事處及分行;所稱子公司,指臺灣地區 銀行個別或合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