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 89 年 10 月 27 日)
第12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財政部許可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者 ,除無須再申請設立許可外,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