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 89 年 10 月 27 日)
第11條
臺灣地區銀行併購香港或澳門之銀行或公司,應檢具第四條第一項之文件 ,報經財政部核准後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