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 105 年 08 月 23 日)
第9條
信用合作社依前條規定申報之資本適足率,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資本適足 率計算之規定審核其資本等級。

信用合作社之資本等級經主管機關審核為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及資本 嚴重不足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之二第 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採取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