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 105 年 08 月 23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指合格自有 資本除以風險性資產總額。

二、合格自有資本:指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之合計數額。

三、合格第二類資本:指可支應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及作業風險之第二類 資本。

四、股金:指最近半年日平均股金總額、最近一個月日平均股金總額及填 報基準日股金總額之孰低者。

五、風險性資產總額:指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加計市場風險及 作業風險應計提之資本乘以十二.五之合計數。但已自合格自有資本 中減除者,不再計入風險性資產總額。

六、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指衡量交易對手不履約,致信用合作社產 生損失之風險。該風險之衡量以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表內表外交易項 目乘以加權風險權數之合計數額表示。

七、市場風險應計提之資本:指衡量市場價格(利率、匯率及股價等)波 動,致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表內表外交易項目產生損失之風險,所需 計提之資本。

八、作業風險應計提之資本:指衡量信用合作社因內部作業、人員及系統 之不當或失誤,或因外部事件造成損失之風險,所需計提之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