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  罰則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4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吸收存款者。

二、違反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不申報 營業書表或不為公告或報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