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  罰則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40-1條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三十八條 至第四十條規定之一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 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鍰或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