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  組織及業務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19條
信用合作社不能清償存款債務時,其理事及經理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前項責任於理事或經理人解任後,經過二年方得解除。但因可歸責於理事 或經理人個人之原因者,不得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