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  組織及業務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16-1條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之費用支給,除理事、監事考察研習費 、公費與社員代表車馬費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費用項目外,不得發給。

前項費用支給標準,由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