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設立及變更 ( 104 年 06 月 29 日)
第3條
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發卡或收單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或捐助 基金及其孳息、或專撥營運資金為新臺幣二億元,主管機關並得視社會經 濟情況及實際需要調整之。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第4條
申請設立信用卡公司者,應由發起人檢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 請設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

三、發起人會議紀錄。

四、發起人之資金來源說明。

五、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 方法、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六、預定總經理、副總經理等負責人之資料。

七、信用卡公司章程。

八、信用卡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

九、信用卡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第5條
申請設立外國信用卡公司,應檢送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一、申請書。

二、董事會對於申請在我國設立分公司之決議錄或相當文件認證書。

三、分公司之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與方針及具 體執行之方法、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四、擬指派擔任我國之分公司經理人履歷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分公司之信用卡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

六、分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

七、章程認證書。

八、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及經母國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照認證書。

九、委託律師或會計師申請者,該申請人母國負責人出具之委託書。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前項有關書表之認證書,應經該申請人母國公證人或我國駐外領務人員予 以認證。

第6條
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影本。

三、公司章程或相當公司章程文件。

四、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 方法、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五、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

六、信用卡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

七、信用卡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前項申請設立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營業項目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登載 或申報。

第7條
本辦法所稱之信用卡業務章則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結構與部門職掌。

二、人員配置、管理與培訓。

三、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業務管理及會計制度)。

四、內部稽核制度。

五、營業之原則與政策。

六、消費糾紛處理程序。

七、作業手冊及權責劃分。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8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或兼營許可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 關得不予許可:

一、申請書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

二、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事項未補正者。

三、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者。

四、其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

第9條
信用卡公司及外國信用卡公司應自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 妥公司設立登記,並檢同下列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信用卡公司應檢具書件如下:

(一)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件。

(三)會計師資本繳足查核報告書。

(四)公司章程。

(五)股東名冊。

(六)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名冊及 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七)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二、外國信用卡公司應檢具書件如下:

(一)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分公司登記證件。

(三)匯入專撥在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 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第10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經核發營業執照後經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或經主 管機關認定未能有效經營業務,其情節重大者,或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 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

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開業,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 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11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除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外,其營業執照所 載事項有變更者,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第12條
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於增設分支機構時,應檢具申請書及營業計畫書,報 請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遷移或裁撤時,亦應申請主管機關許 可。

第13條
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限制信用卡業務機構之增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