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消費者保護 ( 104 年 06 月 29 日)
第47條
發卡機構訂定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其內容應遵守信用卡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且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不得低於主管機 關發布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內容。

發卡機構信用卡契約條款印製之字體不得小於十二號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