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消費者保護 ( 104 年 06 月 29 日)
第45條
發卡機構應依據下列規定辦理信用卡相關資訊之揭露:

一、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應於營業場所牌告。

二、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年費、各項費用、帳款計算方式、遺失或被竊 處理、持卡人之權益、優惠或服務等相關資訊,應於發卡機構之刊物 或網路刊登。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