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消費者保護 ( 104 年 06 月 29 日)
第43條
發卡機構於持卡人收到所申請信用卡之日起七日內,經持卡人通知解除契 約者,不得向持卡人請求負擔任何費用。但持卡人已使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