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 95 年 12 月 29 日)
第6條
金融機構經核准設置、遷移、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或變更非營業用辦公 場所使用單位、用途,除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自核准之日 起六個月內完成,並於啟用、遷移、裁撤或變更後十五日內,依主管機關 規定之方式及內容申報相關資料。

金融機構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遷移、裁撤或變更者,原核准廢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