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 95 年 12 月 29 日)
第4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置、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應檢具申請書及董( 理)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應檢具總行或區域總 行授權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金融機構設置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格式如附表一 ):

一、預定設置之場所地址與其使用單位名稱、組織架構及用途。

二、設置之理由。

三、使用之場所是否有與關係人交易情事之說明。

四、預定設置之場所是否符合第七條有關不得移供對外營業使用之規定。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金融機構遷移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格式如附表二 ):

一、主管機關前次核准設置或遷移之日期及文號。

二、原核准及預定遷入之場所地址與其使用單位名稱、組織架構及用途。

三、遷移之理由。

四、預定遷入之場所是否有與關係人交易情事之說明。

五、預定遷入之場所是否符合第七條有關不得移供對外營業使用之規定。

六、遷移後原址之運用或處分計畫。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金融機構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格式如附表三 ):

一、主管機關前次核准設置或遷移之日期及文號。

二、預定裁撤之場所地址與其原使用單位名稱及用途。

三、裁撤之理由。

四、裁撤後原址之運用或處分計畫。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