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 95 年 12 月 29 日)
第2條
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以下稱金融機構)為業務需要,設置、遷移或裁撤非 營業用辦公場所,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係指電腦中心、員工訓練中心、招待所、顧 客服務中心、員工宿舍及其他管理單位等非供對外營業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