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依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規
定與農、漁會信用部經營管理上之需要及其以往實際工作情形,擬訂次年
度稽核計畫,密呈總幹事核定後據以執行。
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對信用業務相關單位 (包括信用部本部及各分部、電
子資料處理單位及財物保管單位) 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
案查核。另對於業務有欠健全單位,每三個月至少複查一次。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指定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辦理等案查核。
農、漁會監事會依法執行職務,涉及信用部業務時,得調派信用部內部稽
核人員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