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90 年 07 月 03 日)
第3條
農會、漁會均應指定專任內部稽核人員辦理信用部稽核業務,稽核人員人 數視業務量及本部、分部單位數之多寡酌定之。

新成立未滿三年或偏遠地區之農會、漁會信用部,其內部稽核人員經直轄 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核准者,得兼任其他非信用部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