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90 年 07 月 03 日)
第17條
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經辦人員有舞弊失職情事,或其他將肇致農、 漁會信用部重大損失事項時,應即密報總幹事處理,涉及總幹事行為部分 應密報理事長及常務監事處理。倘總幹事、理事長及常務監事不處理時, 應逕與主管機關連繫。

農、漁會如因內部稽核人員之舉發而使信用部免受或減少損失時,農、漁 會應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