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
農、漁會內部與信用業務有關之營業 (含信用部本部及各分部) 、財物保
管及電子資料處理等單位均應依規定辦理自行查核、填製工作底稿及繕具
報告書。自行查核報告書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交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呈
報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規章之缺失事項,應提報理事會及監事會討論具
體改善辦法,作成決議,立即執行,並由監事會追蹤考核。
自行查核之執行情形由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予以考核,並將考核結果簽報
總幹事作為年終考成之參考。
農、漁會應對信用部辦理自行查核人員實施適當之稽核訓練,並由信用部
內部稽核人員督導各單位切實行查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