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106 年 10 月 12 日)
第8條
金融機構申請遷移分支機構,其遷移地區應符合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除有 正當理由,並符合金融監理政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銀行限於原址所 屬之同一直轄市、省轄市或縣內遷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