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106 年 10 月 12 日)
第6條
金融機構得申請將現有二家簡易型分行(社)整併為一家分行(社)。符 合主管機關所定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規定者,得申請將現有一家簡易型 分行(社)變更為一家分行(社)。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整併或變更為分行(社)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二)。

二、整併或變更為分行(社)計畫書。

三、董(理)事會會議紀錄。

前項整併或變更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整併或變更之理由(含現有分支機構之營業狀況分析)。

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三、該分行(社)之營業計畫(含業務經營分析及目標市場)。

以簡易型分行(社)整併為分行(社)者,若有併同申請遷移之情事,適 用第八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