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106 年 10 月 12 日)
第5條
金融機構申請增設分支機構者,應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檢具下列書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增設分支機構。但申請設置地點有益城鄉均衡發展者,其 申請時間不在此限:

一、增設國內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二、增設國內分支機構營業計畫書。

三、董(理)事會會議紀錄。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前項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構之發展沿革。

二、機構財務業務狀況,包括:

(一)財務業務健全性。

(二)風險管理及銀行公司治理能力(在信用合作社係指理、監事會運作 之健全性及內部控制)。

(三)公益及服務貢獻度。

(四)業務開發及創新能力。

三、增設分支機構地點對城鄉均衡發展之貢獻度。

四、最近三年營業單位擴充情形。

五、市場分析。

六、業務經營分析。

七、財務預測及可行性分析。

八、綜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