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106 年 10 月 12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在銀行指國內分行及簡易型分行,在信用合作社指 分社及簡易型分社。

簡易型分行(社)指小型分支機構,其經營之業務項目,由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以下稱主管機關)就下列範圍內核定:

一、收受各種存款。

二、辦理存單質借。

三、辦理消費性貸款。

四、辦理信用卡預借現金。

五、辦理中小企業放款。

六、辦理國內匯兌。

七、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

八、代理收付款項。

九、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及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十、辦理本機構其他業務之代收件。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業務。

前項第七款規定業務,應取得中央銀行許可,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