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106 年 10 月 12 日)
第11條
金融機構應於簡易型分行(社)營業處所門首表明簡易型分行(社)之標 示。

簡易型分行(社)營業員工人數上限為八人,並應符合安全維護及內部控 制原則。但辦理中小企業放款者,營業員工人數上限得提高為十人。

簡易型分行(社)經理人應具備有效經營金融機構之能力,除應符合銀行 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規定外,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四年以 上,成績優良者。

二、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專業知識或金融經營經驗,可健全有 效經營金融機構業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