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 81 年 07 月 17 日)
第1條
為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為新臺幣,以維持現行法規之適用,特制定 本條例。

第2條
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 之。

第3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